配偶相互贈與房地,土地可依規定申請暫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房屋並無免徵契稅之規定,仍應申報繳納契稅。
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指出,配偶之間相互贈與房地,土地選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僅為暫時不課徵,土地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,需合併夫妻持有期間全部的漲價總數額,課徵土地增值稅。至於房屋部分,應由受贈人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,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,並按房屋契價6%計算應納稅額。
財政稅務局提醒您,房屋贈與等移轉行為未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者,每超過3天,會加徵應納稅額1%的怠報金,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,但不超過新臺幣1萬5,000元,請民眾多加注意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
為免影響節稅權益,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訊息,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-000321向該局洽詢,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,或利用該局網站(網址:https://www.tntb.gov.tw)查詢。
資料來源: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 2024.10.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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