欲針對建築物建造、使用或拆除,須經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,相關執照通稱建築執照;根據建築法規所述,建築執照分為四種:
一、建造執照: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及修建,應請領建造執照。
二、雜項執照:雜項工作物之建築,應請領雜項執照。
三、使用執照: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,應請領使用執照。
四、拆除執照:建築物之拆除,應請領拆除執照。
建築執照中一般最常討論的有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
◆ 建造執照
預售屋需取得建造執照方能開始販售,建造執照證明該建築的設計跟內容已通過審核
重點資訊:起造人、設計人、使用分區以及發照時間。
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,應於六個月內開工
◆ 使用執照
建築物興建完成,即可領用使用執照。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即可申請水電及辦理產權過戶。
1. 預售屋取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須通知買方交屋過戶。
2. 買賣已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通稱成屋交易。
重點資訊:建築物概要、發照時間。
參考資料:建築法、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
參考資料:僑馥建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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